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 原告
-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昌
- 被告
- 宜創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旭英
- 被告
- 李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並應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此際因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法院即應依各該事件之性質,重行定其應適用程序,先予敘明。
二、查兩造所訂之企業財務規劃契約書第 8條已明確約定「凡因本合約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應以新北地院為管轄法院。原告雖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獲准,惟業經被告異議而使支付命令失效並視為起訴。今原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至新北地院,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