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號
- 原告
- 振謚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振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德成即中蘭鷹架租賃行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12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