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號
- 原告
- 亞洲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學良
- 訴訟代理人
- 何明德
- 被告
-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瑞泰
- 訴訟代理人
- 陳錫川律師
丁志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