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許志龍吳玟儒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號

原告
亞洲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良
訴訟代理人
何明德
被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泰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丁志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