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展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林秀菊
- 原告許季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許季安 (即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自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4月20日就任為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鑫公司)清算人,並經鈞院以105年度司字第3號裁定延展至106年4月20日止,因固定資產及數筆債務尚待了結,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依公司法提出本件聲請,並聲請本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字第3號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應於 106年4月20日以前完結清算,然本院審酌茂鑫公司既有帳務仍待處理,自有展期清算之必要,且聲請人亦於106年4月20日之延展清算期間屆滿之日前之106年4月11日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有收文章戳蓋於民事聲請狀可稽,核本件聲請與法有據,爰准其清算程序自106年4月21日起展延6個月至 106年10月20日止。 四、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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