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展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吳玟儒
- 原告許季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許季安 (即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金門縣用合作社向鈞院聲請拍賣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固定資產(土地、廠房),經鈞院以金院春105司執甲字第3197號核准。因目前進度為完成資產 拍賣,尚待法院實行債權分配,故聲請准予再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字第1號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應於 106年10月20日以前完結清算,然本院審酌茂鑫公司既有帳 務仍待處理,自有展期清算之必要核本件聲請與法有據,爰准其清算程序自106年10月21日起展延6個月至107年4月20日止。 四、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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