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五通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零壹佰零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2942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0,103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書 記 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