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 債務人
- 五通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零壹佰零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2942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0,103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