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 債權人
- 金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誠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聿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聿璐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地在高雄市○○區○○里○○街00號,有債權人所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契約書、存證信函,上載債務人之住址可稽,且經本院職權查調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確認無誤。又本件訴之原因事實雖發生於金門縣,然僅憑債權人所提出之附件資料,乃無法逕認債務人以金門縣金城鎮之址為其居所,從而,因債務人之住所地「高雄市新興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即無管轄權,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