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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債權人
向陽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利息請求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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