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號聲 請 人 德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書 記 官 李惠穎 ┌───────────────────────────────────────┐ │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6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備考 │ │ │ │ │ (民國) │ (新台幣) │ │ │ ├──┼─────┼──────┼──────┼──────┼─────┼───┤ │ 1 │德金工程有│台灣土地銀行│105年3月26日│1,500,000元 │BEB1810373│ │ │ │限公司 │金門分行 │ │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