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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林秀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號

原告
許丕源即源盛機電企業社
被告
鼎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後,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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