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遠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胡燕玲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