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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王鴻均

  • 當事人
    遠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遠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胡燕玲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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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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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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