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號
- 原告
- 遠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胡燕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友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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