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號原 告 統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訴訟代理人 翁文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根格即景安工程行間給付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