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號
- 原告
- 洪仁忠
- 訴訟代理人
- 賴忠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禹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侖律師
- 被告
-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翁炳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逸文律師
許坤皇律師
吳宜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