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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魏玉英黃俊偉蔡旻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號

原告
洪仁忠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被告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炳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許坤皇律師

      吳宜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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