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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給付裝卸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王鴻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告
向陽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裝卸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萬79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11萬4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11萬37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先前所提出之請款單,均未經被告簽認,且請求細項繁多。為免爭議,請重新「按月份」為整理並依序排列後提出,以利審判程序之順暢進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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