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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給付裝卸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王鴻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告
向陽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陽
被告
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卸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6月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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