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許志龍吳玟儒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鳴仁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被告
盈春閣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甘桐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