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 原告
-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鳴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錫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志達律師
- 被告
- 盈春閣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甘桐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志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志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