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元裕宏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8號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債 務 人 元裕宏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匯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及107年10月30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元裕宏士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裕宏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對原裁判上訴或抗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院107年10月2日所為支付命令及107年10月30日所為確定證明書之效力,不因本件更正裁定而受影響,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