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債務人
- 黃延輝即瑞豐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參拾貳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50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