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正益、劉炳輝
- 原告李培銘
- 被告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正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 請 人 李培銘 相 對 人 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益 相 對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關 係 人 蔡正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又民法第867條、869條訂有抵押權之不可分性,縱使抵押物或擔保債權有讓與之情事,抵押權並不受影響,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 ,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悅泰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 、二所示不動產及金門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設 定新臺幣(下同)3,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與 第三人陳震陽,擔保其對聲請人及第三人陳震陽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貼現、墊款債務之清償,並於103年12月1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而聲請人與第三人陳震陽之債權額比例分別為32分之27、32分之5。嗣第三人陳震陽將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並於104年4 月28日辦妥抵押權之讓與登記。而相對人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則於104年5月13日將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相對人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關係人蔡正益於103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200萬元、於103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萬元,由相對人 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關係人蔡正益共同簽發票載金額2,200萬元、5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之本票各1紙,惟上 開本票屆清償期(未載到期日,以發票日為到期日)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各1份、本票影本4紙,及經本院職權調閱金門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資料。又相對人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固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首揭規定,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院於107年11 月6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關係人蔡正益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相對人、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四、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依前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 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書 記 官 李惠穎 附表一: ┌─────────────────────────────────────────────────┐ │107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財產所有人: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備 考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 │1 │金門縣│金寧鄉 │ 長寮段 │ 595 │ │ 702.96 │ 全部 │ │ │ ├───┼────┴───────┴──────┴─┴─────┴───────┴───────┤ │ │備考 │ │ └─┴───┴───────────────────────────────────────────┘ 附表二: ┌─────────────────────────────────────────────────┐ │107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財產所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備 考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 │1 │金門縣│金寧鄉 │ 長寮段 │ 591-2 │ │ 50.01 │ 全部 │ │ │ ├───┼────┴───────┴──────┴─┴─────┴───────┴───────┤ │ │備考 │ │ ├─┼───┼────┬───────┬──────┬─┬─────┬───────┬───────┤ │2 │金門縣│金寧鄉 │ 長寮段 │ 626 │ │ 632.78 │ 2分之1 │ │ │ ├───┼────┴───────┴──────┴─┴─────┴───────┴───────┤ │ │備考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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