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號
- 原告
- 雅活創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書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太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黃永太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066號聲請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本票裁定,被告黃永太依此向本院106年度司執乙字第2994號請求強制執行,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上述本票債權超過400萬元之債權額不存在,是原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為150萬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0萬元,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