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王鴻均
- 當事人黃高美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黃高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和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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