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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王鴻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號

原告
黃高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和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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