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號
- 原告
- 聯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家寶
- 訴訟代理人
- 劉雅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4,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4,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