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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吳玟儒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隆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耀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沅創營造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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