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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

履行租賃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許志龍吳玟儒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熙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祥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王寶明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景智間請求履行租賃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經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金門縣○○鎮○○路000巷0弄00號1至2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39萬9,800元,有反訴原告提出之系爭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1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萬4,760元。至於反訴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如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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