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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號

投保爭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魏玉英蔡旻穎黃佩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群力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德間請求投保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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