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債務人
- 宜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臧美騏(原名臧美然)
- 債務人
- 呂承瀚(原名呂維新)
- 債務人
- 臧美騏(原名臧美然)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參仟伍佰陸拾萬元,及㈠其中貳仟肆佰萬元自民國10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其中壹仟壹佰陸拾萬元自民國107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