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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宜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臧美騏(原名臧美然)
債務人
呂承瀚(原名呂維新)
債務人
臧美騏(原名臧美然)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參仟伍佰陸拾萬元,及㈠其中貳仟肆佰萬元自民國10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其中壹仟壹佰陸拾萬元自民國107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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