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8號

債權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債務人
元裕宏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匯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及107年10月30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元裕宏士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裕宏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對原裁判上訴或抗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院107年10月2日所為支付命令及107年10月30日所為確定證明書之效力,不因本件更正裁定而受影響,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