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號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債 務 人 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自生 債 務 人 萊順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自生 債 務 人 李自生 黃暖治 一、債務人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萊順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李自生及黃暖治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仟叁佰陸拾玖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即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書 記 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