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 請 人 昕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迺赫 相 對 人 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季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7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約定於105年7月18日償還,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金門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金門縣○○鎮○○段0○號建物,設定4,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經於102年8月16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30,133,133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又原抵押權設定標的內之金門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金門縣○○鎮○○段0○號建物,已由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拍賣取得, 故刪除上開三筆標的,並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票載金額5,400萬元本票 原本、102年7月19日授權書正本、102年7月19日融資協議書正本各1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5份、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7年5月24日金院春非仁107司拍字第11號函,通知相對人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經相對人於107年5月29日陳報稱,聲請人裁定拍賣抵押物狀內,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經本公司確認無誤等語,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四、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依前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書 記 官 李惠穎 附表: ┌─────────────────────────────────────────────────┐ │107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財產所有人: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備 考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 │1 │金門縣│金沙鎮 │ 山西 │ │ 1020 │ │ 63.39 │ 全 部 │ │ │ ├───┼────┴───┴───┴──────┴─┴─────┴──────┴────────┤ │ │備考 │ │ ├─┼───┼────┬───┬───┬──────┬─┬─────┬──────┬────────┤ │2 │金門縣│金沙鎮 │ 山西 │ │ 1021 │ │ 1053.16 │ 全 部 │ │ │ ├───┼────┴───┴───┴──────┴─┴─────┴──────┴────────┤ │ │備考 │ │ ├─┼───┼────┬───┬───┬──────┬─┬─────┬──────┬────────┤ │3 │金門縣│金沙鎮 │ 山西 │ │ 1042-2 │ │ 1437.60 │ 全 部 │ │ │ ├───┼────┴───┴───┴──────┴─┴─────┴──────┴────────┤ │ │備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