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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號

聲請人
陳盈蒼
相對人
永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於民國103年10月3日廢止,而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的設籍地址寄發台中法院第256號存證信函,惟經郵局以相對人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前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係在臺中市,則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至於聲請人所述相對人業於民國103年10月3日廢止乙節,查,聲請人前於105年間向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亦係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的管轄法院即臺中地方法院聲請,並經該院以105年度司促字第23620號事件受理,有本院於司法院網站職權查詢之上述裁判書可稽,是本於管轄權認定一致之標準,尚無因相對人業經廢止,而有管轄權變動之歧異,附此說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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