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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秀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號

原告
黃郭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和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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