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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林秀菊

  • 當事人
    黃郭美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黃郭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和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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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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