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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吳玟儒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號

原告
雅活創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太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黃永太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066號聲請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本票裁定,被告黃永太依此向本院106年度司執乙字第2994號請求強制執行,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上述本票債權超過400萬元之債權額不存在,是原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為150萬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0萬元,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玟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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