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雅活創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太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黃永太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066號聲請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本票裁定,被告 黃永太依此向本院106年度司執乙字第2994號請求強制執行,又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上述本票債權超過400萬元之債權額不存在,是原告主張排 除強制執行之利益為150萬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150萬元,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