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王鴻均

  • 當事人
    黃高美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黃高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和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江柏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