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蔡旻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號

原告
弘邦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邵寧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08,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