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世翔熱交換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月珠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7,978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