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號原 告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絲螢 被 告 林偉春即偉華科技實業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2,000 元,應繳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9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黃俊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