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號
- 原告
-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絲螢
- 被告
- 林偉春即偉華科技實業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2,000
元,應繳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9,9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