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林偉春即偉華科技實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2,925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2,925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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