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聯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家實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瑞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6,231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9,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