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齊豐建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利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萬5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6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