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齊豐建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利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萬5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6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