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號
- 原告
- 沅創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玉昭
- 被告
- 隆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在宜蘭縣三星鄉,有相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可參,是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且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