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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許志龍黃俊偉吳玟儒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號

原告
沅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昭
被告
隆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在宜蘭縣三星鄉,有相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可參,是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且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吳玟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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