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黃識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圳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111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又請求登報及臉書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4,500元。共18,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