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許志龍黃俊偉吳玟儒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號

原告
雅活創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弘
被告
黃永太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又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吳玟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瑞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