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號原 告 雅活創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弘 被 告 黃永太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又提起民事訴訟者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 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黃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