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隆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耀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沅創營造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