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宜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千慧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被 告 蔡甲庚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瑞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