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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魏玉英黃俊偉蔡旻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告
宜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千慧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被告
蔡甲庚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書記官 黃瑞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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