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宜欣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千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甲庚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8年4月1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並未載明上訴之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請於前開期間併為補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