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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

履行租賃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魏玉英蔡旻穎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訴人
被告
熙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祥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林景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經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金門縣○○鎮○○路000巷0弄00號1至2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39萬9,800元,有卷附上訴人提出之系爭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1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9萬9,8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7,140元。至於上訴人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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