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吳玟儒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號

聲請人
揚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7年4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
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10月25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1月2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瑞玲
┌──────────────────────────────────┐
│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1     │張博治    │台灣企銀金│106年2月28日│563,000元 │AF0018235 │
│      │          │門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