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號
- 聲請人
- 揚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添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7年4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
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10月25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1月2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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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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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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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博治 │台灣企銀金│106年2月28日│563,000元 │AF0018235 │
│ │ │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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