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
- 債權人
- 張創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昌國際鞋材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明昌國際鞋材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營業所設在新北市板橋區,有經濟部商業司網路公示查詢系統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註:依據前開公示資料,明昌國際鞋材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明昌商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統一編號則未變更),並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