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昭陽、宮子強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
- 被告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9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3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子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9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1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9,91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HN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HN00000000、331648、334739、336905、337768、W003553、Y013596、HN00000000。釋明文件:電信設備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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