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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 原告
    李沃培
  • 被告
    趙建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0號聲 請 人 李沃培 相 對 人 趙建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趙建義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仟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趙建義與第三人李自生、黃暖治、萊順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百業興商行即黃暖治於民國107年1月7日共同簽發之 本票原本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萬元,未載到期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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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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